近日,我市出台《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今年的新农合补偿工作也于2月29日正式开始。
《实施方案》对今年的补偿方案做了如下规定:
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合农村居民在本乡镇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补偿范围内费用,乡、村级按50%的比例予以补偿,单次补偿费用限额35元,每参合农村居民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为150元。参合农村居民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补偿,参合家庭成员可以通用。
住院补偿。①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住院医疗费用可报部分补偿起付线为100元, 100元以上按85%补偿;②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住院医疗费用可报部分补偿起付线为350元, 350元以上按78%补偿;③定州市内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450元,450元以上按70%补偿;④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住院医疗费用可报部分补偿起付线为2000元, 2000元以上按65%补偿;⑤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住院医疗费用可报部分补偿起付线为2500元,2500元以上按55%补偿;⑥省外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补偿:住院医疗费用可报部分补偿起付线为4000元,4000元以上按45%补偿。每人每年度医疗费用累计补偿封顶线15万元(包括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一般门诊统筹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二次补偿等)。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大病保险基金和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补偿另行计算。
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①对白血病、肾病透析、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化疗5种“特病”在市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偿(属于重大疾病补偿范围的除外),可报部分补偿起付线为300元,300元以上按65%补偿,每人每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6000元。②对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风心病,中、重度病毒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的神经、精神、肢体功能障碍),心肌梗塞,肺心病,精神病,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心功能衰竭及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帕金森病等16种慢性疾病在市内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偿,可报部分补偿起付线为100元,100元以上按65%给予补偿,每人每年每病种补偿封顶线为1600元。同人同年度在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因同一特殊病种多次就医的,只扣一次起付线金额。
《实施方案》还对新生儿补偿、住院分娩及白内障复明手术定额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范围、不予补偿范围以及就医转诊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