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不准开单提成; 不准违规收费; 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不准收受回扣; 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定州市人民医院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九不准”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院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提升行业形象,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九不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发〔2014〕16号,以下简称“九不准”)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深入贯彻落实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全国卫生计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及省卫生计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纠建管评”并举,将贯彻落实“九不准”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修医德、强医能、铸医魂”活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和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为我院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抓好学习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1.广泛开展学习教育。深刻认识贯彻落实“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内容要求和精神实质,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印制宣传卡片、开展集中培训和专家授课、知识测试、观看教育片等多种形式和途径,使学习教育覆盖面达到100%。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学时和方法,将“九不准”作为医务人员和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及新上岗、转岗人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实行学分制管理,使“九不准”人人皆知,入心入脑。
2.积极营造舆论氛围。组织力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贯彻落实“九不准”的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效,做到电视上常有影像、广播里常有声音、报纸上常有文字、网络上常有内容。通过电子显示屏、悬挂宣传条幅、设立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九不准”内容;通过单位网站、报刊、杂志、简报等方式,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九不准”的动态信息、活动成效、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等宣传报道,推动行风建设扎实有效开展。
3.大力弘扬新风正气。丰富活动形式,拓展活动内涵,深入开展“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三好一满意”、“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全国大型义诊周”、“健康燕赵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健康大讲堂”、“阳光服务”等活动,大力弘扬“修、强、铸”河北卫生计生职业精神。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到“白求恩精神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对新入党、新入团、新上岗、新晋升职称的医务人员要优先安排,并将此作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和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全面提升队伍素质。
4.发挥正面典型示范作用。丰富活动形式和载体,大力宣传刘琼芳、余文丽、贾永青等优秀医务工作者的先进事迹,积极选树爱岗敬业、医德高尚、遵纪守法、心系百姓健康的典型人物,大力培树一批“贾永青式的好医生”,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深入开展“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评选活动和“寻找我身边的健康天使”大型公益活动,在全行业形成见贤思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5.推进廉洁文化建设。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卫生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医德医风、行为规范等教育和培训,通过以案说法、案例剖析、警示教育、参观“省级廉政教育基地”等形式,增强医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行医意识,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宣传和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通过编辑廉洁文化手册、设立廉洁文化长廊和廉洁文化专栏、举办廉洁行医教育讲座等形式,推进廉洁文化进机构、进科室、进病房,营造浓厚廉洁文化氛围和执业环境。
(二)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落实责任
6.明确目标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具体单位、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和具体行为,进一步细化、量化“九不准”,制定目标明确、责任清晰、针对性强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禁令,对每个岗位涉及“九不准”的内容,要张贴上墙,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7.明确工作责任。认真落实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九不准”,自觉维护“九不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领导班子对本单位贯彻执行“九不准”负主体责任,院长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科室负责人是贯彻落实“九不准”的第一执行人,对本科室和所属工作人员违反“九不准”规定的负连带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8.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科室工作人员要将贯彻落实“九不准”列入“政风行风建设责任书”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目标、责任内容、责任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和问责办法,逐级签订责任书,并与绩效考核、奖惩挂钩。
9.公开承诺践诺。通过媒体、单位网站、公开栏等形式,就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承诺事项和贯彻落实“九不准”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年底前公示践诺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评议。
(三)完善工作制度,提升管理水平
10.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实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落实完善财政长效补偿机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推进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绩效评价等制度。健全完善综合目标考核、等级评审、校验、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等制度,将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评审的重要内容。对照“九不准”内容和要求,着手优化和完善现有绩效考核方案,确保考核既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又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
11.健全完善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认真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河北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将医务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情况列入医德考评、医师定期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之中,考核结果作为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记入个人档案。探索建立医务人员诚信从业信息管理系统,将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切实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12.健全完善药品招标采购和药品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集中采购各参与方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和群众用药安全。
13.建立完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省卫生计生委网站设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专栏。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器械、试剂、疫苗、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对违反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14.健全完善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严格遵守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管理,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健全完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保障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15.加强医疗信息系统管理。健全完善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及人员管理,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防止非工作性统计医师、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信息管理部门要加强技术监管,建立信息系统查询日志,对查询过程进行记 录,定期监管分析,保障药品、医用耗材信息的安全。
(四)强化权力监控,着力提高防控水平
16.进一步加强监控机制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深入开展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防控廉洁风险的意见》,推进医院权力运行监控系统使用,把医德医风、临床诊疗、临床用药、医用耗材和试剂使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医疗收费、统方管理等作为重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动态监管,实行指标控制。
17.深化患者满意度评价机制建设。认真落实《公立医院患者满意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加强评价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确保评价结果准确、真实、有效。将患者满意度评价工作纳入医院评审范围,作为机构校验、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内容。评价结果作为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的重要依据,与医务人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定期考核、晋职晋级、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或奖金等直接挂钩。
18.推进患者回访中心标准化建设。在建成回访中心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和考评标准,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回访内容,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实行患者满意度评价复核考核制度,畅通医患沟通渠道。
(五)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行医办医行为
19.严格规范执业行为。严格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准入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质量监管平台建设,有序开展医院评审工作。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大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临床诊疗、检验、用药、用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阳性率等监测,认真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诊疗合理性评价等制度,确保因病施治,合理治疗。
20.严格规范服务行为。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院文明礼貌服务十项规定》《严禁医疗服务不良行为十项规定》等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制度,营造廉洁行医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1.严格规范用药行为。认真落实《处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药品“三双”监控、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认真落实医生不当处方院内公示和点评制度,深入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促进合理用药。
22.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认真落实价格公示、费用清单、费用查询、单病种质量费用综合管理等制度。继续深化按病种、按人头付费改革试点。建立控费目标责任制,实行医疗费用定期通报和超常约谈,并与重点专科评定、技术准入、大型医疗设备审批、医院评审等直接挂钩,坚决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23.加强医疗广告管理。认真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严格医疗广告审查、审批,加强对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监测,建立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公示制度,深入开展违法虚假医疗广告专项整治,优化医疗市场环境。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24.畅通监督渠道。通过报刊、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举报接待时间和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医疗卫生机构在门诊大厅、服务大厅、检查检验、住院病区等人员较为集中的场所要设立举报信箱dzsrmyyjcs@126.com、公开投诉举报电话2330991和受理部门院监察室、地点办公楼402房间。对“阳光理政”、“阳光热线”、来信来电来访等渠道反映“九不准”的问题和线索,要抓紧核查,限期办结,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对媒体、网络和群众反映“九不准”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线索,要成立调查组,及时组织调查,及时准确公布调查处理有关情况,如实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25.加强督导检查。把监督 “九不准”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坚持明查暗访、重点督导、定期督促检查和专项治理、媒体曝光、案件查处相结合,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大通报和曝光力度。
26.严格考核奖惩。将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治贿责任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校验、评审挂钩,并作为单位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27.接受群众评议。深入开展行风评议活动,针对群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整改,持续不断地改进行业作风。健全完善“出院患者评议员库”,加强与“河北民主评议网”的协作,通过网上问卷、手机短信评议的方式,逐步实现全部开展满意度评价,真正实现医院服务得好坏,让患者说了算。
(七)严肃行业纪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28.严格责任追究。坚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对违反“九不准”的科室和人员,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违反“九不准”的行为,要坚持“一案双查”,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严格实施问责,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9.严惩违规违纪行为。卫生局加强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九不准”的医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局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全系统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对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医务人员,由省卫生计生委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九不准”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推动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二)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卫生局对本系统内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九不准”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考核评估等工作,各单位及时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做好工作进展、活动成效、重大和典型案件、经验做法等相关材料上报工作。
(三)确保工作实效。各单位要按照“九不准”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查摆出的问题和不足,要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立行立改,坚决予以纠正。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深抓细抓实各项工作,确保取得良好成效。
七项惠民承诺
我院郑重向社会承诺,做好七项惠民实事:一是实行门诊无假日服务。二是开展预约诊疗、预约住院、预约手术服务。三是为门诊患者提供导诊、开水、轮椅等便民服务措施。四是建立急诊绿色通道,对急、危、重症患者优先诊疗、抢救、辅助检查等。五是专门设立投诉接待科室、公开投诉电话,对患者的投诉第一时间受理。六是对就诊的低保、五保户患者的诊疗费用实行优惠减免。七是建立患者回访中心,对出院患者进行电话回访,回访率达到100%。
为严肃我院行业纪律,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广大患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不负责任,擅离职守,延误急、危、重症患者的医疗救治。
二、严禁违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拍错片、开错手术部位、错报或漏报检查结果、将手术器械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造成医院感染暴发等严重威胁医疗安全的行为。
三、严禁弄虚作假,开具虚假医学证明,篡改、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有关医学文书和医学资料。
四、严禁违反药品管理规定采购药品,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五、严禁无视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及其家属同意,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六、严禁故意夸大患者病情,对患者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不合理用药,延长疾病治疗时间,增加患者费用负担。
七、严禁违反物价管理规定,超标准收费、多收费、乱收费。
八、严禁故意夸大医疗服务功效,刊发虚假医疗广告,发布虚假医疗信息。
九、严禁违反有关执业管理规定,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十、严禁违反治贿工作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财物。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医务人员,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待岗培训、调离岗位、暂停执业、辞退、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 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 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第六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五条 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
第三十六条 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
第三十八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七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十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十一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四十二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四十三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五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五十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明礼貌服务十项规定(试行)
一、预约服务
1、电话预约。2、网上预约。3、诊中预约,试行无假日预约服务。
二、评价服务。
4、门诊评价。5、住院评价。6、院外评价。7、医德医风评价。
三、承诺服务
8、公开承诺,公开医疗服务承诺内容。9、住院承诺,签订“医 患承诺书” 。
四、礼仪服务
10、门诊礼仪服务。为就医患者提供就医指导、就诊咨询、引领 办理入(出)院手续等服务。 11、文明用语服务。
五、候诊服务
12、设施服务。13、待诊服务。14、秩序服务。15、结算服务。 16 餐饮服务。
六、卫生服务。
17、环境卫生。18、诊区卫生。19、室内卫生。
七、限时服务
20、门诊限时服务,挂号处、收费处、门诊药房(中药房除外) 等窗口,在一般情况下患者等候时间不超过 8 分钟。 21、检验限时服务。
八、挂牌服务
22、佩卡上岗服务。医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胸卡。23、窗口挂 牌服务,挂号处、收费处、药房、功能检验等窗口科室。24、党 团员示范岗。
九、陪护服务
25、全程陪护服务。26、无陪护服务。27、陪床家属服务。
十、安全服务
28、人身安全。29、财务安全。
定州市人民医院政风行风建设目标责任书
为严格贯彻落实卫计委“九不准”等相关规定和精神,使医院的绩效考核更加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体现人民医院为人民的公益性质,在促进医院发展、提高医疗技术和患者满意度的同时,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按劳分配的原则。经研究,院两委与各科室与职工签订以下政风行风建设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政风行风建设落到实处。
一、责任内容
(一)科室责任
利用院周会、晨会、科务会分层次组织学习“九不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一是抓好分层次廉政教育,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通过纪委书记谈廉政,重温学习法律法规,重提对党风廉政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立即组织干部职工观看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旅游背后的交易》,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廉洁从医、节俭和法纪意识,切实把“九不准”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把规定要求自觉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去。
二是抓好全方位对照自查,言行统一、落实到位。要求做到工作劲头不减弱、廉洁自律不放松。科室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以身作则,自我约束,率先垂范;干部职工做到自觉“三管”、倡导“三多”、注意“四圈”,即:自觉管好自己的手,管好自己的腿,管好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注意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范娱乐圈、管住活动圈。
三是抓好“三个结合”,步调一致、凸显成效。抓好“三个结合”:即与推动当前各项工作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相结合。覆盖面为100%,确保人人学习、人人知晓,并作为医德医风教育内容录入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电子档案。
二、责任目标
通过深入贯彻学习,思想上提升高度。医院结合实际,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传达贯彻“九不准”内容;全院职工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热潮,积极参加全省“九不准”网上集中培训,通过科室自学、试卷测试、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学习领会“九不准”精髓,提高全院职工的思想认识,使“人民医院为人民”的服务理念在无私奉献的医疗工作中得到升华。
三、 责任追究
纪律上保持刚度。不断完善制度监督、社会监督和职责监督,强化医院内部体系及药品流通、设备、基建购销领域招标、采购、临床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引导和约束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形成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院两委确定监察室负责“九不准”问题举报受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2330991,设立“九不准”举报箱,对有线索举报需要调查核实的,立即组织调查,不得延误。明确各科室主任、护士长是本科室“九不准”活动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对工作落实不力、科室内发生“九不准”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严格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并将贯彻执行“九不准”情况列入医务人员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医德考评、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监察室与科室各执一份。有效期为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
科 室:
负责领导:
责 任 人:
全体职工: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九不准”落实投诉部门和地点:定州市人民医院行政楼四楼监察室
投诉电话:2330991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六: 上午8:20-12:00; 下午:14:30-17:30
监察室电子邮箱:dzsrmyyjc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