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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

发布于:2020-08-20 10:42   文字:【大】【中】【小】

定州市城乡居民“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办理流程与主要政策

 

一、申报条件:

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未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鉴定,但需要服药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

二、鉴定标准:

依据《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管理指南》。

 

三、办理流程:

分为“选医院、填表格、做诊断、记标识”四步骤。

1.选医院:参保居民按照就近、便利原则选取我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做为“两病”诊疗和购药的医疗机构。

2.填表格:参保居民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两病”鉴定科室领取表格,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

3.做诊断:医疗机构指定的医务人员按照诊断标准开具必要的体检检查单,审核病例资料并作出鉴定结论。

4.记标识:医务人员对符合诊断标准者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内进行标识后,参保居民即可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对医生开具的“两病”药品用社保卡直接结算,享受待遇。

四、待遇保障:

1、无起付线;2.政策指定范围用药报销50%; 3、最高限额:高血压225元/年,糖尿病375元/年;4、同时患有“两病”的,按病种分别享受相应待遇;5、实行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最长期限3个月。

五、用药范围:

按照河北省集中招标选定的药品执行报销政策(名录附后)。

六、备选医院:

由具备“两病”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名录附后)。

七、温馨提示:

1.“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仅限符合条件的患者本人使用;

2.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享受待遇:

(1)断保;

(2)亡故;

(3)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在外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4)病情严重,通过评审符合我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条件并享受待遇者;

(5)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用药费用。

3.在选定的医疗机构之外购买“两病”门诊用药不予报销。

4.咨询电话:

   待 遇 保 障 科:2560166
   医药价格招标科:2376580
   医保管理中:2589351

 

附件一:

附件二:

 


来源:定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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