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未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鉴定,但需要服药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
依据《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管理指南》。
分为“选医院、填表格、做诊断、记标识”四步骤。
1.选医院:参保居民按照就近、便利原则选取我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做为“两病”诊疗和购药的医疗机构。
2.填表格:参保居民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两病”鉴定科室领取表格,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
3.做诊断:医疗机构指定的医务人员按照诊断标准开具必要的体检检查单,审核病例资料并作出鉴定结论。
4.记标识:医务人员对符合诊断标准者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内进行标识后,参保居民即可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对医生开具的“两病”药品用社保卡直接结算,享受待遇。
1、无起付线;2.政策指定范围用药报销50%; 3、最高限额:高血压225元/年,糖尿病375元/年;4、同时患有“两病”的,按病种分别享受相应待遇;5、实行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最长期限3个月。
按照河北省集中招标选定的药品执行报销政策(名录附后)。
由具备“两病”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名录附后)。
1.“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仅限符合条件的患者本人使用;
2.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享受待遇:
(1)断保;
(2)亡故;
(3)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在外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4)病情严重,通过评审符合我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条件并享受待遇者;
(5)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用药费用。
3.在选定的医疗机构之外购买“两病”门诊用药不予报销。
4.咨询电话:
附件一:
附件二:
来源:定州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