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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门诊报销政策—门诊慢特病病种及待遇
发布于:2023-11-22 10:22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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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性病病种
结核 中(重)度病毒性肝炎 糖尿病伴有并发症 精神病 帕金森病 癫痫 风湿性心脏病 高血压3级 肺源性心脏病 慢性心力衰竭 心房颤动 冠心病 脑血管病后遗症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支气管哮喘 消化性溃疡 肝硬化 类风湿性关节炎 股骨头坏死 慢性肾炎 肾病综合征
门诊特殊病病种
恶性肿瘤(放化疗) 白血病门诊治疗 再生障碍性贫血 血友病 重症精神病 肺动脉高压 系统性红斑狼疮 尿毒症期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均按上述病种执行。
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实行定额管理,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乡镇卫生院发生的门诊检查治疗,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每人年度内单病种最高累计支付1800元,两个病种以上的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2500元。门诊特殊病: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检查治疗,城乡居民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85%。
城镇职工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
门诊慢性病: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0%。门诊特殊病: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5%。城镇职工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出台《定州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认定及管理办法》以前认定成功的慢性病不在本细则中的病种,继续按本细则政策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以后不再予以认定。
慢特病人员购药和检查范围严格按照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诊疗和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目录要求执行,但体检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超范围药品和检查项目不予支付;
严格执行“长处方”药量管理,原则上单次取药不超过3个月量,超量部分不予支付;
慢特病处方应单独开具、单独结算,未按标准支付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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